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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均县镇老周商店销售侵权陈酿白酒被处罚牛栏山送货上门

发表时间:2020/3/7  浏览次数: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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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丹市监处〔2019)1005号 )。丹江口市均县镇老周商店销售侵权“牛栏山”陈酿白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被行政处罚。

  当事人:丹江口市均县镇老周商店,经营者:周有田,男,现年56岁,个体工商户,公民身份证号:8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381MA48CX0U2E;经营场所:丹江口市丹江口市均县镇新集镇;经营范围:烟、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牛栏山送货上门日用百货、日用杂品(不含危化品)、五金零售。

  2018年12月21日,六里坪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初步调查情况属实,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本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12月21日,六里坪工商所联合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委托方十堰市跃尚贸易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打假人员初步辨别,当事人经营的“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500ml/瓶)与正品防伪暗记不符。经清点,该批涉嫌假冒的“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500ml/瓶、批次20180903A3)共计38瓶。本局当场对涉嫌商标侵权商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丹工商强字〔2018〕12号)。2018年12月26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对当事人经营涉嫌假冒的“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500ml/瓶)出具了《产品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此产品属侵犯我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另查明:当事人称涉案商品是其于2018年12月初从一个开银灰色小面包送货的人处购买的,送货人信息不明,当事人也未保留进销货凭证和发票。涉案商品的进货数量为4箱(12瓶/箱),进货价格为127元/箱(约10.58元/瓶),销售数量为10瓶,销售价格为15元/瓶。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720元。鉴于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不能提供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也不能提供合法进货发票。因此当事人不能证明涉案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

  证据4、2019年1月4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对涉案商品的来源、进货数量及价格、是否保存进销货凭证、截至目前的销售数量及价格的陈述情况;

  证据7、2018年12月26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商品是侵犯牛栏山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鉴定结论;

  证据8、十堰市跃尚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营业执照、 “牛栏山”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牛栏山”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方打假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牛栏山”注册商标所有人所有权的书证。

  本局于2019年3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丹市监处告〔2019〕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牛栏山送货上门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侵权“牛栏山”陈酿白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牛栏山送货上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牛栏山送货上门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 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规定内容处罚。牛栏山送货上门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丹江口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丹江口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948,地址:丹江口市丹江大道37号)。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丹江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复议、诉讼期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牛栏山送货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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